甲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合伙执行人余春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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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合伙执行人余春为普通合伙人,其聘请有限合伙人吴勇为财务总监,后又人名吴勇兼任企业策划经理。吴勇为彰显自己的地位,对外一直宣称自己为普通合伙人。同时,为经营合伙业务,吴勇以甲企业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余春任命吴勇为策划经理需要经过甲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 余春任命吴勇为财务总监经过甲全体合伙人多数决即可
c 吴勇以甲企业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d 余春和吴勇共同对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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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吴勇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论是被聘请为财务总监还是企业策划经理,都是在执行合伙事务,无论合伙人多少比例通过,都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a项、b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吴勇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但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故吴勇以甲企业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故c项正确;由于有限合伙人吴勇对外宣称自己为普通合伙人,并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交易,其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乙公司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吴勇构成“表见普通合伙人”,其应与普通合伙人对买卖合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