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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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2006年真题)
a 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b 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c 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d 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参考答案:

abcd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可见《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的原因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而引起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者有所不同,所以a项正确。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而《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的破产宣告并没有作出特殊规定,所以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商业银行法》第71规定:“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之处在于必须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参与,而一般企业的清算组并无此要求,因此c项正确。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企业破产法》中没有关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的规定,所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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