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李某对其所有的车辆主车A、挂车B向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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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李某对其所有的车辆主车A、挂车B向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车损险足额投保主车保额为15万元,挂车保额为8万元,主车三者险为20万元,挂车未投保三者险、挂车投保自燃险6万元(主车A按特种车投保,挂车B按营业货车投保)。标的车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于2012年5月3日晚23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自燃事故,造成车辆全损,车上货物及高速财产受损的事故。经公司核定标的车推定全损,主车扣残值5000元,挂车扣残值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为82900元,高速损失为10000元(其中路面烧损为6400元,清理费用为1000元,污染2600元)。请计算我司需如何赔付,并阐明理由。

参考答案:

对于主车A:自燃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故应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本案赔付后,车损险及其附加险保险合同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标的车实际价值:150000*(1-22*0.9%)=120300元车损险赔偿金额(120300-5000)*(1-20%)=92240元交强险:2000元商业三者险:1、因挂车保险金额为零,故根据计算公式应在主车项下全额赔付;2、污染、清理费用不属保险责任,故不应赔付。具体计算如下:(6400-2000-2000)*(1-20%)=1920元对于挂车B:应在自燃险项下赔付标的车实际价值:80000*(1-22*0.9%)=64160元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故按保险金额计算。自燃险赔偿金额:(60000-5000)*(1-20%)=44000元交强险:2000元主车合计应赔付:96160元;挂车合计应赔付46000元;总计应赔付14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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