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姐一行5人准备在“五一”黄金周外出旅游,发现某旅行社“张家界、凤凰五日游”价格、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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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姐一行5人准备在“五一”黄金周外出旅游,发现某旅行社“张家界、凤凰五日游”价格、线路都非常合适,遂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总价款5000元,并当场缴纳了2000元,旅行社开具了“收取2000元定金”的收据。4月29日,黄小姐忽然接到旅行社通知,由于火车票紧张,无法获得返程票,只能取消出游。对此旅行社愿意退还2000元,而且取消旅游未能提前3天通知,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预付款l0%的违约金,即200元。而黄小姐以“收取2000元定金”的收据为依据,坚持要退还双倍定金即4000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黄小姐遂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问: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黄小姐的要求是否合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旅行社的辩解不成立。黄小姐等人与旅行社建立了合同关系,旅行社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如果一方违约,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黄小姐与旅行社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而不是违约金方式。所以,旅行社不能采用违约金方式赔偿。黄小姐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黄小姐与旅行社所签旅游合同的总价款是5000元,定金最高不应超过l000元。所以,黄小姐要求退还4000元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定金超过规定数额的,超过部分应视为预付款。即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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