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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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8年真题)
a 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 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

bcd

甲和乙的行为目标一致(杀死丙)和有协同意思(甲出钱,乙出力),具有共同的行为意思。甲的雇凶行为和乙的杀人行为构成相互配合的共同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根据犯罪共同说,需要确定甲和乙两人各自的罪名,然后看是否具有重合关系。首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雇凶杀人,尽管明确指明只能杀死丙,不能造成其他后果,但是杀手乙却杀死了丁。对于甲来说,原本想杀丙,但由于乙方法不当,导致丁死亡,该种情况属于打击误差。对丁的死亡结果,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原本意欲杀丙,因此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丙的死亡结果,但实际上发生的是丁的死亡结果,两种结果虽有现象上的不同,但在规范上丙和丁在生命法益上具有等价性,均属于他人的死亡结果,因此甲仍然对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容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其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通过实施爆炸行为,意图杀死住宅内的丙,但却炸死了丙的妻子丁,这种情形属于对象错误。就丁的死亡结果,乙所追求的丙的死与实际造成的丁的死,虽然现象有别,但就故意杀人罪保护的生命法益而言两者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并不阻却故意成立,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此外,乙的行为虽然属于爆炸行为,但该行为没有侵犯公共安全,因为丙住宅周遭并没有他人和物,不构成爆炸罪。最后,甲和乙所涉及的罪名相同,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