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

14 查阅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真题)
a 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 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 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 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参考答案:

acd

周某一开始实施的暴力行为,高某并未参与,只能由周某自己负责。但是,高某在被害人昏迷后参与到犯罪中时,两人对利用被害人反抗被压制的状态取得财物具有共同的行为意思,客观上也实施了相互配合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的共同行为,成立行为共同说意义上的共犯。周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高某的行为也应成立抢劫罪,两者在抢劫罪范围内成立共犯。注意,之所以说高某也成立抢劫罪,是因为抢劫罪并非两个行为的机械结合,而是一个有机的行为整体,是一行为,而非多行为。周某从一开始实施的行为便具有抢劫性质,制造了抢劫罪侵害法益的危险。高某在了解到真相后的参与行为实现了周某制造的抢劫罪侵害法益的危险,因而具有行为的共同性。换言之,尽管高某未实施压制反抗的行为,但“与周某结成共犯关系,利用周某压制被害人反抗之后的状态取得财物的行为”与“事先与周某通谋,利用周某暴力行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相当性,因而也具有抢劫罪的属性。此处需要注意,不能把抢劫理解为“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与“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盗窃)”的结合体,而应将其理解为一个整体的行为。此外,本题c、d选项正确,显然周某发挥主要作用,而高某仅发挥了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