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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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2016年真题)
a 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 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 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 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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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33条规定:“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此,对于怀孕的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非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所以b项正确。
c项: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33条规定:“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丙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非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0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现为第149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d项为因对被害人伤情进行多次鉴定而导致案件无法在一审审限内审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