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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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 2007年12月2日
b 2009年12月2日
c 2010年3月6日
d 2011年3月6日

参考答案:

c

本题考查抵押权实现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主债务虽于2005年12月2日到期,但因乙银行每个月向其催收而不断发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次催收时起算,为2007年3月7日至2010年3月6日。因此,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到2010年3月6日,选项c是正确的。
【提示】本题旧题新做,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

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