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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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真题)a
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 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
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 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参考答案:

abcd

      a项:《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后,适用于所有具有看护责任的人。即实施虐待的人即使与被虐待者没有家庭关系,但是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的就可以构成修改后的虐待罪。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甲、乙之间虽系事实婚姻关系,但甲、乙毕竟都是丙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当父亲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母亲乙具有法定的阻止义务,否则将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所以b项说法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则甲、乙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解除,但甲作为丙的亲生父亲,对未成年丙仍然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甲不不履行该义务,可能构成遗弃罪。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则甲、乙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解除。甲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不再属于婚内强奸,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所以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项。

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