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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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真题)
a 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 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 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 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参考答案:

cd

      a项: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地方公务员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是指组织策划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本案中,甲并没有组织作弊,而是安排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不构成组织作弊罪。a选项表述错误。
      b项:乙虽然为甲提供考试作弊的器材,但是甲并没有实施组织作弊的行为。所以乙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的行为。乙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b选项表述错误。
     cd项: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可知,无论是代替他人考试者还是被代替考试者均构成此罪。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甲和丙属于考试作弊罪的共犯,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所以cd选项表述均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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