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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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2006年真题)
a 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 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 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 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参考答案:

a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一般性、稳定性和抽象性等特征。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相较于原则而言,具有微观的指导性和更强的可操作性,确定性程度也更高。本题中的《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内容明确、具体、确定,因此应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因此选项a错误。格式条款是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的,本身乃是为了追求效率价值,往往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更加有利。《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上述不足而设计的,以保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利益,追求的显然是正义价值。因此选项b正确。该条文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之后的三种解决方案,即为效率和正义价值发生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案,所以c项正确。就d项而言,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当然属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此句也涉及解释合同中格式条款应当遵循的标准问题。从私法的角度来说,合同乃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即“法锁”,因此合同解释当然也属于法律解释。因此,d项当选。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