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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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真题)
a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参考答案:

abc

      a项:在法律推理中,法律规范是法院裁判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法院裁判的小前提,最终在此基础上得出判决结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很明显这不属于判决结论,也不属于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因此只能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a项正确。
      b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很显然,在本案中,法院确认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到引起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一个重要情况便是出具借条的法律行为。所以,b项正确。
      d项:法律事实又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种。其中,法律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又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如革命、战争等)和自然事件(如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而本案中法院判决刘某还款的理由是:“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见,刘某出具借条是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处于其自身意志支配下,所以属于法律行为而非法律事件,d项错误。
      c项: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为主法律关系,是指能独立存在、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则是相对于第一性法律关系而言的,是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因此又称为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性法律关系,因此相对于实体性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

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