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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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真题)
a 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 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 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参考答案:

b

a项:《公司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该条可知,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甲。a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公司在合并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在接到合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法律并未对债权人规定有此权利。因为《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的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更强的保护措施,债权无需提供担保或清偿。b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甲有权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债权人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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