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人胡明在中国青岛购有房屋,回国前将房屋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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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人胡明在中国青岛购有房屋,回国前将房屋卖给了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的中国人熊某。因熊某未按合同支付价款,胡明在越南法院起诉熊某。越南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胡明又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要求熊某履行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 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国法院应驳回胡明的起诉
b 我国上海法院有权受理此案
c 本案应由青岛法院管辖
d 中国法院受理案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

参考答案:

b

a项:《民诉法解释》第53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即涉外民商事纠纷,无法阻挡在不同国家的平行诉讼,a项错误。bc项:本案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的青岛法院和被告住所地的上海法院都有管辖权,b项正确、c项错误。d项:我国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有9种途径,外交途径只是其中的一种,“必须通过外交途径”的说法过于绝对,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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