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a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做的改变原物权关系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和以物抵债裁定书,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自裁定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乙付清全部价款的,甲法院制作的拍卖裁定书,无须送达拍得人,自裁定作出时生效。因此a选择正确,bc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