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

14 查阅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 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c 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 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a

本题考查人格权。
a项:《民法典》第1014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a项正确。
b项:《民法典》1031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本题中不涉及侵犯荣誉权的行为,所以b项错误。
c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民法典》中有对个人信用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所以虽然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不属于侵权“信用权” c项错误。
d项: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银行仅是通过电话核实身份,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一物。银行存在审查疏忽,导致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