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考验期限,从()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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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验期限,从( )起计算。

A.判决宣告之日

B.判决执行之日

C.判决确定之日

D.假释之日

参考答案:

D解析:参见《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但从未考过的知识点是假释考验期限的计算。根据《刑法》第83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请考生回忆缓刑的相关知识:(1)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2)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这里实际是想提醒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