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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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参考答案:

C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此规定,甲是合同中约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人,故可排除A、B。债权人撤销权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权利,也可排除。结合本题中所列的实际情况分析,与该条规定完全符合,所以本题应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