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明刑弼教”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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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明刑弼教”说法正确的有( )。

A.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B.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

C.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D.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参考答案:

ACD解析:“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经过他的注解,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