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近代,将“解释例”作为判案依据,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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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近代,将“解释例”作为判案依据,始于( )。

A.清政府

B.南京临时政府

C.民国北京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

参考答案:

C解析:民国北京政府法部对大清新刑律进行删修,并改名为暂行新刑律。仅援用清末法律,尚不能满足统治需要,于是又颁布了大量的特别法规和判例、解释例,作为法律的补充。民国北京政府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据不完全统计,自1912年至1927年,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汇编的判例有3900多件,公布的解释例有2000多件。这既补充了成文法之“未备”,又便于随时根据统治者的意志处理案件和解决法律问题。所以选项A、B、D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