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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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

(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

(4)本条规定的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 (1)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节。(3)乙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的伪证行为具有时间性,即要求伪证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在刑事案例: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乙的虚假陈述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4)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行为对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