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某百货供应站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洗衣粉,之后又联系了某报社刊登。广告上写着:“百货供应站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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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某百货供应站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洗衣粉,之后又联系了某报社刊登。广告上写着:“百货供应站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省力、节水、节电一半以上。

问题:百货供应站的广告行为违法的性质,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本案涉及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通过广告、影视、图书、信件、传单等手段,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散布关于同业竞争者的生产、经营、服务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百货供应站宣传自己经销的商品并无不当,但其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