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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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参考答案:

A遗嘱指定监护是民法总则新增的内容,遗嘱指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顺序。故此题答案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