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张某是否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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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张某是否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参考答案:

可以。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得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