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绍兴”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乙企业认为“绍兴”是县级以名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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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绍兴”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乙企业认为“绍兴”是县级以名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企业的反对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乙企业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

参考答案:

(1)不能成立。依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2)乙企业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提出反对意见。乙企业应当在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