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被告: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被告: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全盛实业有限公司,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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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

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全盛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具有牟利动机。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顾某与林某一道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骗取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