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0年1月以800万元投资乙公司,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乙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2013年3月经乙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减少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公司撤回200万元的投资,取得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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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0年1月以800万元投资乙公司,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乙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2013年3月经乙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减少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公司撤回200万元的投资,取得乙公司支付的款项400万元,撤资时乙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2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16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我国居民企业,则甲公司此项撤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15

B.50

C.0

D.100

参考答案:

A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甲公司的撤资比例=200÷800×100%=25%,应确认的股息所得=(1200+1600)×20%×25%=140(万元);甲公司取得的400万元中,其中200万元为投资收回,140万元为股息所得,剩余60万元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由于居民企业直接于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