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国内法院撤销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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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国内法院撤销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程序。

参考答案:

对于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中国1994年《仲裁法》第7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