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约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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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约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合同法)第36条又对此作了补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青岛公司已履行了交付彩电的义务,并且北京公司也已经接受货物。因此,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不能以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