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综合题:位于市区的国有化妆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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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综合题:位于市区的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其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权益性投资额500万元。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成套化妆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2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5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404万元。
(2)接受某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
(3)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6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支付购货金额2500万元、增值税税额425万元,已验收入库,期末库存外购化妆品500万元(未考虑损失部分)。
(4)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0元。
(5)产品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含税广告费5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向母公司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60万元,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
(6)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业务如下: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事业捐款20万元,因排污不当被环保部门罚款1万元,7月因管理不善损失库存的外购化妆品3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财产损失已做专项申报,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7)2014年12月份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保专用设备并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符合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以万元为单位,计算过程及结果保留小数之后两位,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1)计算当年应纳增值税。
(2)计算当年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税率30%)。
(3)计算当年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
(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额。
(6)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
(8)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1)当年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入=7200+1404÷(1+17%)=7200+1200=8400(万元)应纳增值税=8400×17%-(425-30×17%+5.1)=1003(万元)(2)当年应纳消费税税额:外购已税化妆品:期初库存600万元,本期购进2500万元,期末库存500万元。另有意外事故损失的外购化妆品30万元,当期生产领用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600+2500-500-30)×30%=771(万元)应纳消费税税额=8400×30%-771=1749(万元)(3)当年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3+1749)×(7%+3%)=275.2(万元)(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限额=8400×30%=2520,实际发生额500万元未超过限额,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的5‰=8400×5‰=42(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准予扣除36万元;可扣除的财务费用=300-2000×10%+500×2×7%=17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700+170+640-60+36+80×50%=1526(万元)(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额:公益捐赠扣除限额=会计利润×12%=[8400+35.1(接受捐赠)+20(金融债券利息收入)-90×(30+5)(销售成本)-1749(消费税)-275.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0+300+640)(期间费用)-20(公益捐赠)-1(罚款)-30×(1+17%)+10(赔款)]×12%=1594.80×12%=191.38(万元)实际公益捐赠=20万元,准予据实扣除。(6)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8400+35.1(接受捐赠)+20(金融债券利息收入)-90×(30+5)(销售成本)-1749(消费税)-275.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26(期间费用)-20(公益捐赠)-[30×(1+17%)-10](损失)=1709.8(万元)(7)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专用设备投资抵免限额=200×10%=20(万元)(8)该企业2014年应纳所得税税额:2014年应纳所得税税额=1709.8×25%-20=407.45(万元)

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