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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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a
侵占罪b
信用卡诈骗罪c
诈骗罪d
盗窃罪

参考答案:

b

a项: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乙将借记卡交给甲保管,只意味着甲合法占有借记卡本身,并不意味着甲现实占有卡里的1.3万存款,存款属于银行特定工作人员占有。甲持卡购物并否认该行为的做法不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以,a项错误。
b项:甲冒充持卡人乙在商场消费,使得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银行)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乙的财产,使乙遭受财产损失。这一“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三角诈骗)。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这充分说明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因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以b项正确。
c项: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于这种法条竞合的处理,《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甲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所以c项错误。
d项:盗窃罪与诈骗型犯罪的区别在于,是采取平和的手段(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取得财物,还是采取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交付财物的方式取得财物。本案中,甲采取了诈骗手段(三角诈骗)取得财物,故不构成盗窃罪。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