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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c
甲、乙对抢丙的财物具有共同行为的意思(甲望风,乙实行),且实施了望风行为与实行行为相互配合的共同行为,具有共犯关系。共同行为涉及的罪名是抢夺罪,因此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在抢到财物之后,被害人随后追赶,甲超越望风的范围,实施了暴力行为,该行为不属于甲、乙关于共同行为的约定,因此不具有共同性,应该由甲单独承担责任。甲的暴力行为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也符合了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据此,选项c正确。
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