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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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2年真题)
a 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 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 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 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参考答案:

b

a项: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没有注意减速,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最后发生了车毁人亡的事故,也是该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所致。该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并不产生普遍性,关键还在于行为人对于他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的心态不能评价为故意,只能是过失,即使行为人违反规则的时候是一种故意心态,但是这种故意的心态不是对结果的故意。因此,甲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a项错误。
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乙在道路上开车横冲直撞,最后导致了严重的结果,在主观心态上可以将乙评价为故意——至少是一种间接故意——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危险结果视而不见且无所谓,完全放任。因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单纯地不遵守交通规则和开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是不一样的。横冲直撞的行为,要么是泄气报复,要么是寻求刺激,这种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置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于不顾的行为的恶性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所能规制的范畴,可以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项正确。
c项: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依据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的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丙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危险驾驶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还是以其他犯罪进行认定。丙醉酒驾驶撞死人了,从行为人主观心态来看,他对于这种致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不愿看到的,是排斥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那么,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行为就可以进而评价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c项错误。
d项: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飙车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丁飙车的行为,顶多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2名老妇的死亡,丁不需要负责。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考查,丁对路旁的有心脏病的老妇的死亡并没有预见可能性,更别说是已经预见的可能性了,所以,2名老妇的死亡结果不能认为和丁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2名老妇的死亡结果放在丁的犯罪行为中进行评价。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