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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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 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 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 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 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参考答案:

ab

本题综合考查抵押权的保全和代位权。
a项,《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题中,因第三人丙的非法居住,抵押人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但由于抵押人甲的不作为使得乙银行的抵押权难以实现,抵押权人乙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而要求其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以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故a项正确。
b项,由于甲对乙银行的欠款已届清偿期,乙银行有权就抵押房屋实现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抵押权人得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以实现其抵押权。故b项正确。
c项,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由此可见,债权人得代位行使的只限于金钱债权,债务人的物权请求权、担保物权、形成权以及保存行为等不得代位行使。因此c项错误。
d项,《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抵押权人乙银行虽为物权人,但因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无权要求无权占有人丙返还原物,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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