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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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 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 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 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参考答案:

b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此可知,a项错误,b项正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作出批复同意决定的是甲市人民政府,但却并未指明究竟是哪个机关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因此仅从题意无法确定谁是被告。c项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本案中,甲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中,只有部分违法,即针对袁某等32户的责任田部分的征地是违法的,应该是撤销部分行政行为,而不是全部撤销。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地,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如果所建商城已经完工,撤销行政行为也有可能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有可能不宜撤销。d项说法过于绝对,不选。

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