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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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路人甲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认缴出资400万,其他三位股东各认缴出资200万,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足出资。直至2018年初,经公司多次催缴,股东甲仍未缴纳出资。2018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会,甲未出席,经股东乙、丙、丁一致同意,最终通过了将甲除名的决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系公司重要股东,因此甲未出席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b 将甲除名的决议,甲无表决权,因此该决议有效
c 在登记变更完成之前,若公司对外欠债不能清偿,甲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 公司对甲除名后,应及时办理减资程序或由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参考答案:

bcd

a、b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出除名决议的股东会不以被除名股东的出席和同意为前提,相反出于公平和效率原则,被除名股东应当回避,不能参会且不能行使表决权,否则该制度将形同虚设,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规定,······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3条或第14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登记产生对抗效力,对于外部债权人而言,在登记变更之前,甲仍为公司股东,因此在公司欠债不能偿还时,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d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甲被除名后,路人甲公司应及时办理减资程序或由其他人认缴相应出资,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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