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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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真题)
a 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 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 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参考答案:

abc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bc正确。
股东行使代位诉讼权利有前置程序:1,如果董事或者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2,如果监事或者他人损害公司利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本题中没有提到前置程序;另外股东代位诉讼,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不是以公司名义提出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
d项错误。

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