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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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 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 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 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答案:

b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乙被宣告缓刑2年,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b项正确。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甲被判处管制1年,应该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a项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丙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超过了3个月,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将丙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而非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没收财产应该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