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bd
a项:《刑诉法解释》第230条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因此,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所以a项错误。b项:《刑诉法解释》第228条第1款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所以b项正确。cd项:《刑诉法解释》第228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可在庭前会议中讨论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另根据《刑诉司法解释》第229条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因此c错,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