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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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真题)
a 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 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 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 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参考答案:

abd

a项:《刑诉法解释》第47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邹某作为辩护人可以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所以a项正确。
b项: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所以b项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4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可知,享有补充陈述权利的是其法定代理人,不是辩护人,所以c项错误。
d项:《刑诉法解释》第466条第2款规定:“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现281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辩护律师作为到场人员,可以经法庭同意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