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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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归甲公司所有
b 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 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 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参考答案:
其次,分析本题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如果将捐赠行为定义为赠与合同,捐赠财产归受赠人所有和支配,则脱离了原本捐赠行为的目的所在,因此不能将此理解为赠与;本案的法律关系实应为信托关系,虽然未曾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订立书面形式的信托关系,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但在处理过程中完全可以类推适用公益信托的规则解决。《信托法》第72条规定:“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本案中,员工为委托人,公司为受托人,宗某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员工集资给公司,公司设立专门账户打理,为的是宗某的治病利益。宗某去世后,则信托财产的剩余部分应用于原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员工不得要求退回财产,甲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权,宗某的继承人也不得要求取得所有权。
a项:捐款剩余部分不能归甲公司所有。a项错误。
b项:宗某继承人不得要求取得剩余款项的所有权。b项错误。
c项:员工不得要求退回财产。c项错误。
d项:类比信托法中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剩余捐款款项应当用于与原目的相近似的其他目的,即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