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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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a 承揽合同之债
b 委托合同之债
c 侵权行为之债
d 不当得利之债

参考答案:

acd

本题考查债之种类的判断。(1)《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实际上是由摄影师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摄影工作,交付摄影作品,由婷婷父母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属于承揽,a的说法正确;(2)《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本质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义务为交付工作成果,而委托合同的义务为处理事务,前者要求的是结果,而后果关注的是过程。本题中,合同当事人影楼的义务显然应当是交付合格的照片,并非委托合同,b的说法错误。(3)婷婷父母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而影楼却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属于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婷婷肖像权的侵犯,c的说法正确。(4)所谓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题中影楼通过侵害婷婷的肖像权而获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上依据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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