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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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元。

A.178280

B.2780

C.8360

D.8280

参考答案:

D

注册税务师(C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