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见图3-9)已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规定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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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见图3-9)已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规定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的60%计算。

E工序人工30人/天,吊车一台/天。

F工序人工35人/天,搅拌机一台/天。

G工序人工15人/天,卷扬机一台/天。

H工序人工35人/天,搅拌机一台/天。

I工序人工20人/天,无施工机械。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事件:

事件一: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工序延误3天,G工序延误2天,H工序延误3天。

事件二:因施工机械故障,使E工序延误2天,G工序延误2天。

事件三:因设计变更,使F工序延误3天。

事件四:因外部供电故障,使F工序延误1天,I工序延误1天。

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28元/天,E工序使用吊车台班费为240元/台班,F工序使用搅拌机台班费为70元/台班,G工序使用卷扬机台班费为55元/台班,H工序使用搅拌机台班费为70元/台班,间接费率为16%,利润率为5%。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提出工期补偿17天和费用索赔18 525.78元的要求。

[问题]

1.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关键线路和F、G、H工序的总时差。

2.乙方上述要求是否合理?

3.经甲方代表认定的索赔工期和费用补偿应为多少?

参考答案:

1.用标注法确定关键线路(见图3-10)。 关键线路为:M—A—E—H—I—J—N。 F工序TF=5G工序TF=19H工序TF=0。 2.乙方代表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3.事件一、三、四均属于甲方责任事件二为乙方责任。F、G工序为非关键工序延误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工期故不进行工期补偿。E、H、I工序为关键工作延误影响总工期。延误时间E工序补偿3天H工序补偿3天I工序补偿1天共计补偿工期7天。 经济索赔如下: (1)机械窝工费(闲置费): E工序:3×24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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