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县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额度约500万元,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建设和业务办公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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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县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额度约500万元,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建设和业务办公应用系统开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的承建单位是A公司,按照《合同法》的要求与A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A公司可以将机房工程这样的非主体、关键性子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B,B公司将子工程转手给了C公司。

在随后的应用系统建设工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

(1)A公司提交的需求规格说明书质量较差,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

(2)机房工程装修不符合要求,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

项目经理小丁接到工程师的通知,对于问题(2)拒绝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理由是机房工程由B公司承.建,且B公司经过了建设方的认可,要求追究B公司的责任,而不是自己公司的责任。对于问题(1),小丁把任务分派给程序员老张进行修改,此时,系统设计工作已经在进行中,程序员老张独自修改了已进入基线的程序,小丁默许了他的操作。老张在修改了需求规格说明书以后采用邮件通知了系统设计人员。

合同生效后,小丁开始进行项目计划的编制,开始启动项目。

由于工期紧张,甲方要求提前完工,总经理比较关心该项目,询问项目的一些进展情况,在项目汇报会议上,小丁递交了进度计划给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在阅读进度计划以后,对项目经理小丁指出任务之间的关联不是很清晰,要求小丁重新处理一下。

新的计划出来了,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的特殊要求,需要项目提前n天完工,小丁更改了项目进度计划,项目最终按时完工。

【问题1】请用400字以内的文字描述小丁在处理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如果你作为项目经理,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本例中,A公司将子项工程分包结.B,B又将其分包结C,显然违背了招投标法的这一条款。根据条款中的内容,“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显然要承担责任,同时B公司也负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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