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珍与世钧是夫妻,两人共有一辆白色宝来汽车。2002年2月14日双方因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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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珍与世钧是夫妻,两人共有一辆白色宝来汽车。2002年2月1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世钧离家。2月25日曼珍未与世钧协商,以10万元价格把车卖给王明,并于当天到登记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车。后曼珍觉得卖10万元价格低,遂于2月28日又将车以1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孙伟。当天,孙伟将11万元车款全部付给曼珍。曼珍将车交给孙伟,未办理登记手续。次日,此事被世钧发现。

据此,世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2002年2月14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口角后,曼珍与他人合谋,擅自把家庭共有的轿车卖给王明,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又转卖给孙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轿车给予确权。

曼珍答辩并反诉称:该车是我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

王明答辩称:曼珍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曼珍与世钧之间的矛盾。

孙伟称:我买车出于自愿、善意,无过错,如买卖不成曼珍应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现结合案情,回答曼珍是否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

  • A.曼珍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 B.曼珍无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 C.曼珍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因为共有财产中也有其一部分
  • D.曼珍无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因为轿车不属于其所有

参考答案:

B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