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起自诉,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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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起自诉,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2000元。下列哪一种行为与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 )A.未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B.对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于受理案件的第0个月后的第5日作出宣判D.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

参考答案: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郑某为聋哑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排除B。《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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