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自有房屋6间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自2006年10月起,乙每年向甲交付租金3000元。但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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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其自有房屋6间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自2006年10月起,乙每年向甲交付租金3000元。但到2007年10月,乙只向甲交付了租金1800元,甲因工作繁忙,一直未过问此事。2008年3月,甲多次向乙催交租金,但乙始终拖付。2008年9月甲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某丙告诉甲:《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间为1年,从2006年10月至2008年9月已近两年,因此甲已失去了起诉权,即使起诉也是徒劳。

参考答案:

丙的说法不正确。(1)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但该法第137条还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本案事实,出租人甲只有在债款届期后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7年10月起算,而至2008年10月之前,该时效均未届满。(2)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还可因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认定履行债务而中断。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只要甲某在时效期间主张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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