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光明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收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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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光明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收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8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让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 公司账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账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 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问:(1)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

(2)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参考答案:

(1)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贪污罪。(2)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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