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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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于2010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l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2010年1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

问:(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应否受理?

李某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

参考答案:

(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第一项复议请求不应受理,因为李某已丧失对县公安局行政罚款的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本案中李某在2009年12月8日接到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到2010年1月10日才提出复议请求,显然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市公安局不应再受理他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同时,李某也丧失了对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合法的,市公安局应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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